你好,我有个问题咨询贵平台一下,请百忙之中帮我看看该怎么解决。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14-1-3单位一员工骑电瓶车下班途中摔倒受伤,该员工承担部分责任,其医药费单位垫付1.6万,事发后休息5个月,单位按照3500/月发放工资,因其出事故前在单位有个人借款,故工资每月扣除3000元欠款。(其住院期间医药费及伤残鉴定费用肇事方已赔付)员工于2014-5上班,上交了一部分医疗费用的发票,至2014-11月说受伤的退部不适,未提供医院请假条及检查结果,回家休息至今。
因单位雇主已购买《雇主责任险》,可为员工医疗费用到保险公司理赔,其员工2015-1月取出腿部钢板后,单位联系他把剩余的医疗发票、事故认定书及双方赔偿情况的资料交过来,一起去理赔,但其答应过来至今也没有来处理此事,后经打听,他已经到常熟妻子和别人合伙开的店里工作了。
这个员工的情况我们现在该怎么解决 为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事故药费因单据不全无法报销,个人的欠款和垫付的药费可以起诉他吗?因为是他自己离开单位的,工伤该怎么解决?回复为盼!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