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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劳动合同到期是否可以顺延原合同有效期到该员工哺乳期结束
我司在苏州市,有一女员工怀孕期劳动合同到期,其主管想终止合同,但是他还是孕妇在三期保护内,公司是否可以顺延原合同有效期到该员工哺乳期保护期结束再跟他终止合同? 另该员工引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要求公司若合同到期还不续签合同将要求二倍工资,这一条法令适用目前这位女员工保护期顺延合同有效期的情况吗?我司顺延合同到期日要支付二倍工资吗? 以上烦请解答,非常感谢!
 
客服回复: 三期内遇到合同期限届满的,属于法定顺延情形,即使双方不签书面合同,也不存在双倍工资,当然,单位可以在合同期间届满之时向劳动者发出顺延通知书就更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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