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9年出台的《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第六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而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的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那么现在有关难产增加的天数,究竟是以广东地区的30天为最低限天数还是以国务院今年出台的15天为最低限天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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