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回复:
1.贵司述及的“不想用他”而解除劳动合同,即要视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用人单位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承担双倍赔偿金的责任。试用期“3-6个月”视为约定不明确,按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处理,即推定双方试用期为3个月。
2.关于年休假问题,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连续工作”可以是在不同的两个单位(广东地方规定必须在同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应当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如其上一个单位离职与入职贵单位是断开一段时间的,即为“不连续”,而在贵司工作又不满12个月,即不符合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反之,如劳动者能证明前后两个单位是连续的,即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累计工作年限并根据在贵司的实际工作年限折算年休假天数。————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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