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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时补缴社保咨询
我厂有一电工1956年生﹐现58岁﹐入职日期为1998年5月4日﹐工龄16.2年﹐而社保购买开始日期为2005年2月1日﹐养老购买时间为9年﹐而我厂2003年从深圳搬迁到东莞﹐所以现在面临的问题是﹕ 1.员工退休时如果按照入职日期开始计算购买是可以领取养老退休金﹐但因我厂购买不足﹐如其追讨如何补偿? 2.是否可以以厂房搬迁为由﹐只补缴2003年-2005年的2年社保? 谢谢﹗
客服回复
:
1、劳动者如有证据证明1998年5月4日-2005年2月1日期间是与贵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补缴该时间段的社保。2、工厂搬迁,如是原主体资格注销的,可能无法查证,2003年之前的用工主体,现用工主体是否需要承继原用工主体的相关资格,需要根据相关资料判断,这里无法解答。如不属于注销,而是主体变更地址,那么变更后的主体应承继全部权利义务,应当依法补缴。鉴于你所说的情况,建议可以为劳动者延长缴费年限,具体请咨询当地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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