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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请不及时
员工受伤,公司前29天未及时申请工伤,第30天为休息日怎么办。是否可以让员工自已申请。公司申请与员工申请两者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前1个月所产生的费用如何处里?谢谢
 
客服回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修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根据上述规定,贵司仍然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申请延长期限(是否批准由劳动部门确认)。如贵司超出1个月内申请的,即在这1个月内符合工伤待遇的费用(指医疗费、伙食补贴等)由贵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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