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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03-01 12:27
    2011-02-24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2008年两法相继施行后,广州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井喷式增长,2009年和2010年增长速度趋缓,但数量仍维持历史高位:2006年,广州法院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4678件,2007年为5208件,较2006年仅增长10.2%;2008年,案件数量急剧增长,达到10534件,较2007年增长102.3%,超过全国平均增长速度;[1]2009年以来,增速放缓,但案件数量仍维持历史高位,2009年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11412件,2010年继续增至11630件(见图1)。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已经超过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跃居民事案件的第一位(见表1)。近三年劳动争议案件激增并持续历史高位,有其特定的社会经济和制度背景:一是特定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矛盾日益显现。我国经济发展正进入一个生产要素成本周期性上升的阶段,成本推动的压力趋于加大,经济增速放缓。近两年来国际金融危机的持续扩散和蔓延,我国经济特别是对外贸易受到严重冲击,广州的许多行业和企业也经营困难,用人单位图生存、求发展的压力进一步增大,导致劳动关系矛盾日益显现。可以说,特定经济背景下的劳动关系矛盾显现是引发劳动争议大幅增长的根本原因。二是用人单位传统用工模式未能依据新法及时调整转变。两法对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调整,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而用人单位传统的用工模式具有一定的惯性和定势,难以迅速作出调整以适应两法的要求,导致劳动争议日益增多。三是劳动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大大提升。两法的施行,不仅为劳动争议的及时有效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了立法上的有力支持。同时,两法广泛深入的宣传极大地唤起了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客观上增强了劳动者的维权能力。这亦是现阶段劳动争议迅速增长的重要原因。四是仲裁和诉讼的成本大大降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前,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均需缴纳一定的受理费和处理费,这对于大多数劳动者而言是不小的经济负担。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对诉讼案件只收取10元受理费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仲裁案件不收费,进一步降低了劳动争议的维权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劳动争议井喷式激增。

     

    表1:2006年-2010年广州法院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占全部民事案件比例

     

    年度

    民事案件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占全部民事案件比例

    2006年

    69435

    6353

    4678

    6.7%

    2007年

    73538

    6415

    5208

    7.1%

    2008年

    83155

    6863

    10534

    12.7%

    2009年

    82673

    7580

    11412

    13.8%

    2010年

    79495

    7898

    11630

    14.6%

      (二)主要特点及成因

    第一,多种诉求的复合型案件日益增加。以往案件的诉求相对单一,大多仅涉及工伤赔偿或者劳动报酬给付。近三年来,包含多项诉求的复合型案件日益增多,占全部案件总量的71%。很多案件的诉求达到十几项甚至几十项。其中,追索拖欠工资和加班工资及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最为常见。这反映目前部分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尤其是加班工资及不规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还较为常见,劳动者超时工作的情况亦较严重。多种诉求的复合型案件日益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二:其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赋予劳动者权益的多样化,劳动争议的内容出现了日益复杂化的趋势。其二,劳动者非理性诉讼和盲目跟风诉讼的案件在增加,主要表现为部分劳动者往往提出不切实际的过多或过高诉求。因此,在判决结果上,劳动者主要诉求得到支持的比例在下降。2006-2007年,劳动者主要诉求得到支持的案件占案件总量的43.6%,2008-2010年,这一比例降至28.50%。部分劳动者的非理性诉讼和盲目跟风诉讼,既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也给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第二,调解撤诉率逐年上升。虽然案件数量自2008年急剧增长后一直呈高位运行态势,但是在法官人数并未增加的情况下,案件调解撤诉率(以下简称调撤率)并未下降,反而稳步上升,至2010年甚至达到了52.70%(见图2),这也是近十年来的最好成绩,充分反映了人民法院为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所作的卓有成效的努力。调撤率逐年上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人民法院牢固树立调解意识,不断增强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自觉性,将调解作为劳动争议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最佳结案方式。其二,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调解衔接机制,对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依法及时审查确认,为大调解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司法保障。其三,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靠前服务,按照当地党委的统筹安排,适当提前介入,提前了解情况,及时提供法律意见,联合多方力量,有效促使矛盾纠纷调解解决。

    第三,群体性劳动争议居高不下。2008年群体性劳动争议[3]涉案人数6173人、案件数量138宗,分别较2007年增长221.07%和236.6%。2009年,继续小幅上升。2010年,略显回调(见图3)。总的来看,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在整体上仍居高不下,涉案人数众多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亦不鲜见。[4]究其原因,主要有二:其一,许多劳动争议纠纷所涉及的问题在同一用人单位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劳动者之间具有利益上的相关性和诉求上的共同性,一个劳动者起诉,其他劳动者往往会群起效仿。其二,相当多的劳动者认为通过群体性诉讼更能增强其在诉讼中的博弈能力,更有利于实现其诉讼请求。因此,劳动争议案件呈明显的群体化发展趋势。群体性劳动争议不仅易发、多发,而且涉及人数多,影响面大,带有明显的规模性和集中性,给社会稳定带来较大的压力和挑战。

    第四、结案标的额[5]相对较低。2008-2010年三年来的平均结案标的为11537元。结案标的额较低的原因有二:其一,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本身属于小额诉讼。劳动争议案件与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息息相关,是典型的民生案件,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始终秉承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但是,劳动争议小额诉讼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其结案标的额相对较低的特点。其二,绝大部分劳动者是外来工和农民工。这些劳动者一般从事流水线作业或其他体力劳动,平均收入不高,客观上导致了案件结案标的额相对较低。这在另一个角度也说明,司法层面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与劳动者的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相当,保持在一个较为合理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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