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罪”的积极意义与不足之处
2011-03-07 来源:东方法眼
刑法修正案(八)将逃避支付或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暂名“恶意欠薪”)正式入罪,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规定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稳定社会秩序和推动国家经济发展有着意义,但同时也存在着值得商榷之处。
一、积极意义
(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干活拿钱,乃天经地义之事,而这在当今中国却不见得那么理所当然,实在是有违社会之公平和正义。目前,农民工将逐渐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而同时他们成为被拖欠劳动报酬的主体。据统计: 2009年,全国总工会共为41万多名农民工讨薪9.9亿元。窥一斑而知全豹,对于统计之外的欠薪数目肯定是个天文数字。而对拖欠劳动报酬的资方来说,违法成本很低。将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入罪,能有效震慑恶意欠薪的不良雇主。
而且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的意义还不光是针对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情况。其他很多案件,比如对于“黑砖窑事件”,大学老师拖欠、侵占学生劳务报酬等情况都有很好的警示和惩治作用,这对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都有着积极作用。
(二)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中国对拖欠劳动者报酬的行为,制裁措施一直不够严厉,特别是没有上升到刑法的高度,使得拖欠一方事无忌惮。被欠薪员工因为讨薪被雇主或雇佣黑社会力量殴打、伤害事件屡见不鲜,很多政府部门也不愿过问。而通过仲裁、诉讼的方法,讨薪者往往在时间、精力、财力上都难以承受,特别是对于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的农民工兄弟来说,最直接的办法就是“跳楼讨薪、聚众讨薪”,此类事件使得劳资关系纠纷升级为关涉社会稳定的公共事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因此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从而在一定意义上起到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的作用。
(三)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
曾有这么一个段子,说在某个国际经济论坛上,一德国经济学家说21世纪中国将领跑世界经济,中国与会专家就表示客气,说我们现在还存在很多问题等等。德国学者说,你们一定会在经济发展上突飞猛进,因为你们可以连员工工资都不发,那企业发展能不快吗?此虽为笑谈,但拖欠工人劳动报酬的情况,严重损毁了中国在世界舞台上的形象。反观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惩治欠薪行为有着明确而完善的法律规定。如在新加坡、美国等国,拖欠员工工资的老板不能到高档场所消费,不能有自己的私家车,情节严重的触犯刑律,面临牢狱之灾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雇佣(修订)条例草案》中,规定雇主蓄意欠薪最高可罚35万港元及监禁3年。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入罪不仅符合国际惯例,也能对提升中国的国际地位有所裨益。
二、存在问题
(一)“有关部门”亟待明确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逃避支付或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还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才构成犯罪,该规定不太明确,政府“有关部门”指的是哪个或那些部门,需要进一步做出说明。而实际生活中,很多农民工不懂得有关程序,大都是直接向雇主索要,而不会想到事先还要去找政府“相关部门”去“责令”。因此,这里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的前置程序,反而间接保护了无良雇主。本人认为,只需直接规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行为”即符合定罪条件。
(二)犯罪主体界定比较麻烦
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表面上看是雇主直接拖欠员工工资,比如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但实际生活中往往存在以下一种常见情况,以工程建筑为例:包工队的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但造成的原因是由于乙方(承包方)没有把工资及时交付给包工队的工头;而乙方没有及时交付又是因为甲方(发包方)的拖欠造成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究竟谁是犯罪主体就比较复杂,需要法律解释进一步明确。
(三)时间、数额及“严重后果”等规定需明确
有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和拖欠的时间,都是构成改罪不可缺少的因素,需要法律或解释进行明确。“造成严重后果”有可能指的是因讨薪造成的人员伤亡或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况,包括那些具体情况也需要进一步明确,还有待于相关司法解释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