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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公司之间调动算续签第几次劳动合同?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2-03-19 15:47

          [基本案情]

          老陈2008年6月1日份入职某房产集团公司,任销售经理,双方订立了2年劳动合同,2009年12月,集团决定调任老陈至下属广东粤X房地产开发公司(子公司,具独立法人资格)任销售总监,任期1年,2010年1月1日生效。2010年1月1日,广东粤X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老陈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集团公司未与老陈办理任何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2010年12月31日,老陈任期期限届满,集团公司一纸调令又将老陈调往深圳子公司,任期1年,深圳子公司亦与老陈订立了1年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12月31日,老陈任期届满之后,又调回了集团公司。

          2012年1月1日,老陈在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提出,自己已经与公司先后签订了3次劳动合同,第一次:集团公司,期限2008年9月-2010年9月,第二次:广东子公司,期限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第三次:深圳子公司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现在已是第四次订立劳动合同了,要求集团公司与本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认为,老陈是先后与不同的独立法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与集团公司也就订立了1次,且时间已经间隔很久,这次应算第一次签订。老陈认为公司这样做非常不合理,也不合法,如果当初是这样,自己就不同意调去子公司了。

          双方未谈妥,随后,老陈一纸状告集团公司,要求集团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情分析]

          首先,我们看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常见应订立无固定期限的一般情形包括2种: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从14条规定来看,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包括承继的工作年限),或第3次续订劳动合同。就本案而言,老陈与集团公司的分歧在于,老陈先后多次与集团公司,广东子公司、深圳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属于续订还是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因此,续订劳动合同可以看作原劳动合同的延续。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应不变。本案中集团公司、广东子公司、深圳子公司均属于独立的法人机构,各自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属于不同的法人机构。

          对老陈分别3次与不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如何定性?是本案的关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了“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根据本条的规定,老陈第1次与集团公司订立了2年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12月31日老陈被集团安排到广东子公司,集团公司与老陈的劳动合同即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同理,老陈与广东子公司合同到期后被安排到深圳子公司工作,即老陈与广东子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深圳子公司与其劳动合同亦到期终止,老陈调回集团总部。,老陈分别订立的3次劳动合同,均是不同单位不同法人自己,不构成续订,因此其基于“已经订立了3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要求与集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法律依据。

          那么老陈的工龄应如何计算,之前在不同公司之间的工作年限是否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老陈合法的劳动权益并未受到实质性的损害。即到目前为止,老陈在集团公司的工作年限自2008年6月其计算至2011年12月31日,合计3年6个月,如将来集团公司终止或解除老陈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该段工作年限一并计算为集团公司的工作年限,同理,如老陈在集团内部工作年限达到10年的,即可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一搬包括:(一)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的;(二)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的;(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下属分支机构间流动的;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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