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两个企业之间调动--工龄应承继
[基本案情]
谭孝智1995年进入南头镇金威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威公司”)工作,在公司已满14年工龄。2008年底,受金融危机影响,这家曾有着上千人的企业,准备关闭在南头的工厂,公司的法人代表胡伟能与另一股东在佛山新成立了尊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威公司”)。新厂房的设备陆续开始运转,同时老板逐步让员工终止与金威公司的,与尊威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在广东中山市南头镇工作十余年的谭孝智2008年底突然被公司“调动”到佛山另一家公司,两家公司都是同一个老板,但在新厂,谭孝智的工龄要从零开始计算,和谭孝威有相同遭遇的31名员工,向劳动部门提起了劳动仲裁,但没得到有效裁决。随后,员工把金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一审,公司说法:工人毁约导致生产损失,在法庭上,金威公司却反指员工违约在先。其辩称,员工还没解除与金威公司的劳动合同,就与尊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金威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对金威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损失。因此,金威公司是依法解除工人的劳动合同。法院一审判决认可了金威公司的说法,判定金威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也无需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
二审,员工又上诉到中院,并向法官表示,尊威公司实际上是由金威公司搬迁过去,两公司的法人代表相同,与尊威公司签合同实际上也是应老板所要求。金威公司在法庭上坚持否认搬迁一说。“老板不认为是搬迁,没有生产设备搬迁到尊威公司。”金威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金威公司和尊威公司没有股权或投资关系,只是法人代表相同;金威生产灯饰,尊威公司也生产家庭日用口,但产品不一样。
中山市中级法院:两公司是关联公司,金威公司和尊威公司是同一个法人代表,是关联公司,而且这些员工又是按照金威公司的要求到尊威公司工作,所以在本质上是一种工作调动,原来在金威公司的工龄理应带入尊威公司。现在金威公司以此为由将员工的工龄一笔勾销,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必须给予合理补偿。
最终,中山市中级法院判决金威与尊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1名员工拿到总额为40.5万元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通过关联企业对劳动者进行调动、调整岗位,其工龄连续计算。
本案中,“金威公司”与“尊威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均未同一人,实际上由同一个股东投资及经营,而老厂的员工调往新厂,均是应原单位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新厂应承继老厂的工作年限。
广东省地方法院指导意见对此亦有明确规定,粤高法发[2008]13号文,《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