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但不能享受退休金,企业方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丁某,女,1963年10月出生,1995年3月入职广东某工厂,养老保险于2000年12月份开始购买。按国家规定,该员工于2013年10月份可以退休,但其养老保险未满15年,公司与其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公司于2013年10月份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需要补偿?
分析与建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方可以劳动者于2013年10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不能表达为“解除”)。
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但是过去几年某些地方出现过判决企业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案例,因为部分仲裁员和法官认为企业方造成劳动者无法领取退休金,企业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判决企业方支付经济补偿以弥补劳动者的损失。
在广东地区,按照广东省高级法院于2012年7月颁布的内部《座谈会纪要》,企业方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劳动者可要求企业方补缴社保,如果无法补缴的劳动者可申请仲裁或诉讼要求企业方赔偿其退休金损失,该损失的计算原则上参照缴费年限及缴费基数相同或相类似的劳动者的退休金标准(这个成本相当高)。
建议企业方尽量合法规范用工,为劳动者参加社保。全员参保、强制参保、大力追缴社保,这些都是大趋势,无法规避。面对日益高涨的用工成本,企业方应该努力提升内部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营业额及利润率,方能稳定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