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解除,小心员工提出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此,企业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则上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回企业上班,继续履行原来的权利义务。
《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规定:处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时,如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了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应从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发职工工资。因此,恢复劳动关系成立的,企业原则上需补发劳动者离职后到复职前空白期间的劳动报酬。
实际中,工龄很短的劳动者被企业非法解除后,约30%的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会提出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补发工资报酬。如果该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一审诉讼、二审诉讼(此三个阶段的时间约9个月到3年不等),最终劳动者胜诉的,那么在定性方面法院会判决企业补发工资报酬给劳动者,在量方面究竟按工资总额、固定部分,还是最低标准,则每个地方有差异,或者由经办法官自由裁量。
因此,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