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表》没有载明离职原因,推定个人原因辞职
罗XX与广东KD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判决书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94号
罗XX认为KD公司因经营需要而要求罗XX离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罗XX应对此举证。然除其陈述外,其未能提交证据印证其该主张。《离职申请书》虽然没有填写离职原因,但从该表区分个人填写及公司填写部分,该表个人情况、个人签名部分均为罗XX个人所填写,离职原因一栏在罗XX个人情况栏与个人签名栏之间,结合该表下面的填表说明第三点,可以认定离职原因一栏应由罗XX个人填写。其未填写离职原因属其个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不能由此推断双方当事人系协商解除,亦不能由此推断KD公司骗罗XX离职。故原审法院认定《离职申请书》是罗XX的真实意思表示,系罗XX主动向KD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于2012年1月21日与KD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正确。罗XX主张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故本院对其要求KD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