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平台:劳动法HR之友 微信号:laolvtong
分享到:
 
 
     
用户名:
密码:
 
  服务范围   more  
 
  案例分析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例分析  

    如何解雇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4-08-19 16:09

     

      【基本案情】

      小王系某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软件的售后技术服务。小王在跟进一个客户的软件产品期间,因工作疏忽,没有修改软件当中的一个参数,导致该软件不能运行,致使客户的某一个生产线因此而停产。客户向该公司提出投诉,后经过补救,软件正常运作,生产恢复。但后续问题产生了,客户认为该公司售后服务不好,产品质量也不好,随后不再使用该公司的软件,双方终止了合作关系。该公司因此而流失了一个固定客户。

      就客户投诉及未及时修改参数一事,小王向公司提交了书面的检讨。公司认为由于小王的工作失误导致该客户流失,小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构成严重失职,据此解除了小王劳动合同。而小王认为,虽然自己工作存在失误,但客户终止合作主要源于对公司产品没有信心,而不是由于自己工作的失误导致,并列举了前几次该软件无法运作的例子,是由于软件设计缺陷而导致,认为公司解雇本人不合法。

      问:该公司属于合法解雇小王吗?如何认定员工严重失职,重大损害又如何界定?


      【风险分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就本案而言,公司认为小王存在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并据此解除其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对小王存在失职行为及因小王失职导致公司重大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失职的事实上,小王提交的书面检讨以及客户的投诉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小王存在失职。

      关于重大损失的问题,该公司应该指的是客户取消了合作,不再使用该软件导致的损失。本案中,客户并没有要求该公司对软件造成的停产要求赔偿,但后续取消与该公司的合作,与小王的失职存在因果关联性,应当可以认定小王的失职行为导致了公司的损失。


      【操作提示】

      企业的某些老员工,在一家公司呆长了,产生了厌倦,开始出现工作马虎不负责任的现象,有的甚至出现消极怠工;这样的员工无论在工作质量上,还是在团队合作中都会产生负面的影响。通常此类员工会在工作中出现不同程度的失误,企业往往以失职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辞退此类人员。企业在处理此类违规人员应注意以下的问题:

      1、首先,在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中规定,哪些情况是属于严重失职和属于重大损害;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于对重大损害作统一的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因此,重大损失,应以公司的规章制度来确定,根据目前全国各地劳动争议判例的判决及裁决情况,一般地区应至少是3000元以上,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如北、上、广、深、江浙)的企业一般建议在5000元以上(此标准并非绝对,仅供参考)。

      2、其次,企业的规章制度应当经民主程序,由职代会或与全体职工协商讨论通过确定;同时应当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保留公示告知的证据。

      3、第三,企业还必须证明劳动者的严重失职与重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举证问题了。如发生此类事件的时候,我们建议企业在员工犯了这些错误后,第一时间找员工了解情况,进行谈话,作笔录,也可进行录音录像记录整个谈话的过程,力求收集第一手原始的证据。如果员工本人承认并以书面方式向单位说明相关情况的也可。

      综上,作为用人单位,合法解雇严重失职的劳动者,应当有完善的制度依据,员工违规的确凿证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有效送达劳动者。上述步骤,缺一不可,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

      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于对重大损害作统一的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出:①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②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③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官方网站:
友情链接:
 
  首 页 本站介绍 本站动态 行业新闻 专家团队 服务范围 经典案例 法规查询 培训课程 下载专区 客户介绍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6-2017 by 劳律通法律顾问服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ICP:粤ICP备11043411号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金颖路金颖大厦1703室
本网站由: 巨腾网络 提供长期技术支持 企业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