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追讨加班费,企业如何应对
【基本案情】2005年9月,王某应聘到某机械公司工作,但直到次年6月双方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王某在企业的劳动期限为一年,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工资为计件制。
在工作期间,王某每个周末都被要求加班,平时也有工作时间延长的情况,但公司未向王某等加班工人支付加班工资。为此,王某曾多次向公司交涉,但公司均以“计件工资制,按件计算提成,不存在加班工资”为由未予理睬。去年11月,王某以此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向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但劳动仲裁的结果并不利于王某,为此,王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因而本案原告王某以未获得加班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法院最后判决,机械公司需支付王某加班工资,同时还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这起劳动争议案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因为王某所遭遇的情况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但是如何每个劳动者都翻出陈年旧帐,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几年来的加班工资,那么后果可能是中国50%的企业面临破产倒闭!
如果你的企业同样存在严重加班但又没有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作为HR 经理,您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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