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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期满前员工请病假该如果处理?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09-07-17 14:35

          单位准备对即将合同期满的5年工龄的老员工发出不续签通知时,该员工突然向单位递交重病诊断证明及病假申请单,应如何处理?

          分析:1、可能该员工确实患重病,2、可能该员工希望以重病名义延长劳动关系,并寻找单位违法侵权的证据向单位索取经济补偿。如果员工提交虚假病情资料,一般是在合同到期前10天以内提交的,因为他要想办法装病度过最后的几天以延长劳动合同,长期装病是很难的。

          建议:如果怀疑员工造假,单位就应该要求员工到其他大医院重新检查并出具诊断证明,必要时单位派员陪同前往医院,费用先由单位垫付。如果之前的病情是虚假的,这时员工必将拒绝再次检查,那么单位完全可以不批准病假。注意在收取员工的资料时,尽量不作签收。在合同到期前的3天,单位必须发出终止通知,当面不签收的就马上发特快专递,甚至是报纸公告。

          如果员工确实患重病,那么先同意其停工治疗,并要求员工书面确认“劳动合同自动顺延到不需要停工治疗之日且该日不得超过员工本人应得的医疗期” ;同时要求员工定期提交医院诊断情况,以判断员工是否已不需停工治疗。

          注意:员工享受医疗期的前提是必须停工治疗,也就是说普通的常见并不属于这个范围,单位没有必要给予其医疗期,这时是可以终止合同不续签的。

          如果医疗期满,还须停工治疗的,单位可以继续延长其医疗期,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建议病情严重的,应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对于5-10级的员工终止时依有关规定须支付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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