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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合同理由之重要性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0-07-12 14:33

    案情——

          公司以员工小王不适应企业文化为由,对小王作出辞退,并同意支付经济补偿3个月工资(工龄为3年)。后小王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和补发被辞退后的工资福利待遇。

          公司领导强调,不管花多少钱,都不想见到小王。后来仲裁结果小王胜诉;公司起诉到一审法院,法院判决小王同样胜诉;公司再上诉到二审法院,结果维持原判。小王被辞退到二审法院结束,历时整整12个月。后小王强烈要求回去上班,但公司领导强烈要求想办法不给小王上班。HR经理抓狂了!

          后来双方协商处理,按判决补发12个月的工资福利待遇,另支付小王3个月的费用,作为后面协商解除的补偿。

          为此,公司花费了15个月工资和8000元的律师费,来了解此案。

    分析——

          公司败诉的原因很简单,属于解除理由不合法。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合法解除的理由有:协商解除、过失性解除、非过失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36、39-42条);如果不符合上述理由的,属于违法解除,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或恢复劳动关系。

          本案中,公司在解除时尽量找些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或者想办法创制这些理由),就变成了合法解除,公司最多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

          作为管理者的你,有没有一点启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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