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将同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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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艳山就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年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变动情况,切实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和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同步提高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此次最低工资具体标准是:西宁市、海东地区由每人每月750元调整为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1元调整为9.1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由每人每月760元调整为9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2元调整为9.2元;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9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3元调整为9.3元。失业保险金调整内容为,全省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每人每月在现行基础上统一增加70元,具体标准为:西宁市、海东地区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520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530元;海西州、玉树州、果洛州由每人每月470元提高到540元。
根据通报,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失业保险金适用于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
据了解,我省于1995年5月8日由省政府发布《青海省最低工资规定》,首次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同时确定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此后,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分别于1999年、2004年、2006年、2008年、2010年先后5次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水平不断提高。今年是第6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即在原标准基础上,统一增加150元。同时,我省自1986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从1996年开始,先后8次调整了失业保险金标准,现行标准是2010年10月调整的。这次是第9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即在原标准基础上,统一增加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