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人员工作受伤待遇参照工伤
-----------摘抄于网络新闻
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过程受伤,权益该如何保障?记者了解到,于日前修订通过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了明确规定,返聘人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费用,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待遇争议,这一规定解决了退休返聘人员受伤维权难的问题。修订后的《条例》将于明年正式实施。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从2009年启动修订,历时三年,修订力度相当大。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目前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近50万人,那么,修订后的《条例》有哪些关乎职工切身利益的呢?记者采访了市人社部门有关负责人。
据悉,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不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算工伤,同时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也是工伤。修订后的《条例》列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将被视同工伤。
据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张科长介绍,修订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增强了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功能:一是规定了一至四级伤残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有效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二是明确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就高原则,用受伤前与离职前的平均工资相比较,以较高的作为计发基数,切实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三是规定了办理工伤登记次日起工伤保险关系生效,更好地保障了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待遇权益。
张科长还谈到,《条例》明确了在生产经营地参保与进行工伤认定的原则,规定未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由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解决了未参保职工工伤认定申请难的问题。其次,规定了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需要护理,而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护理费。为解决了工伤职工待遇足额保障难的问题,《条例》还明确了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享受的待遇降低,应由用人单位向职工补足待遇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