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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武汉:武汉一飞行员执意辞职被判赔223万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11-23 14:15

    -----------摘抄于网络新闻


          飞行员孙某提出辞职,遭“老东家”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航公司)巨额索赔。昨天,记者从黄陂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一审已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由东航公司为被告孙某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孙某则支付航空公司违约金、培训费和房改补贴共2237305元。

          36岁的孙某,2003年1月1日与原告东航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孙某在东航公司从事空中飞行员工作;必须服务至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安排其进行多次培训,并成长为一名合格机长。

          2008年4月22日,孙某以个人原因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但遭公司拒绝。

          2008年5月23日,孙某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其与东航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6月23日,该仲裁委作出仲裁,但东航公司对此裁决不服诉至?口区法院。在该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继续履行合同。

          今年4月13日,孙某再次向公司提交辞职书遭拒。无奈之下,他离开公司,并于5月16日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8月8日,东航公司收到仲裁委的裁决书后不服,诉至黄陂区人民法院,如果孙某坚持走人,应赔偿违约金、各项培训费、经济损失等,并退还住房及未满服务期的房改补贴,共4050249.75元。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的辞职,符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提前30天,书面提出),东航公司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东航公司要求孙某返还住房款,因合同未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不属劳动争议,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住房款的诉求不予审理。而双方对房改补贴款、违约金、培训费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被告孙某应遵照合约履行,但培训费应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确定为210万元,遂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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