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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出台生育保险办法 正常分娩费用基本全额报销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11-25 14:31

    -----------摘抄于网络新闻


          杭州11月22日正式公布新制定的《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新规将职工未就业的配偶也纳入生育保险享受范围内。

      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必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津贴与月平均工资挂钩

      《办法》规定,职工生育休假时可以拿到生育津贴,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具体规定为:

      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妊娠3个月以上(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男人结扎也可享受生育津贴

      不论男女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也能拿到生育津贴。

      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按照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和计划生育手术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具体规定为:

      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

      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

      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

      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

      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

      人工流产按14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按16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按30天计发。

      中期终止妊娠按30天计发;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按40天计发。

      职工未就业配偶也享受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都可由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

      其中,女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外地生育的,其在生育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到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女职工单位为其缴满12个月生育保险、且符合条件生育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剖宫产2000元、助娩产1500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1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办法》将职工未就业配偶也纳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范围,即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另外,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用人单位应为每个员工缴纳生育保险

      要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包括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单位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只要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职工在生育时就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用人单位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也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企业怎么缴纳生育保险费呢?《办法》明确,企业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杭州市区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2%。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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