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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 补缴养老保险即可进保 两类人可享政策优惠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11-25 14:13

    -----------摘抄于网络新闻


          记者昨获悉,扬州市人社局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实施办法》的政策规定,对2003年前具有江苏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等相关经历,现为扬州市区户籍的未参加养老保险并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报受理工作已进行。

      一问

      哪些人可享受到政策?

      “我在不在享受政策的范围之内?”政策出台,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此。此次解决的未参保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具体包括两类,还有两类人员作为参照执行对象,也可申请补缴。

      两类人群可享惠

      ●2003年前为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其中城镇集体企业主要是指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市街道办企业。

      ●2003年前为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但户籍必须在本省。

      两类人员参照执行

      ●2003年前为城镇户籍,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

      ●2003年前为城镇户籍,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返城后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

      二问

      申报要提供哪些资料?

      不同身份认定方法不同

      享受政策的主要有两类人群,这两类人群的身份究竟该如何界定?

      据了解,符不符合条件不能靠嘴说,关键还得看材料。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提供1996年1月1日前在城镇集体企业(含外省(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资料,有完整原始档案的提供原始档案,没有原始档案的,提供可证明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资料,如分配介绍信、企业招收录用合同、学徒工转正定级表、工作证、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解读】

      关于原“五七工”、“家属工”工作经历的认定

      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提供1996年1月1日前在国有企业(含外省(市)国有企业)从事“五七工”、“家属工”的原始资料,如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合同或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关于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认定

      1996年1月1日前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如辞职、

      辞退、自动离职等原因(判刑除外)离开原工作单位,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提供相关原始档案材料。

      关于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身份的认定

      这主要是指符合原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人事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的通知》(苏人四[85]69号)规定的对象。

      三问

      一次性补缴要多少钱?

      15年需缴纳53590元

      本次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补缴的标准高不高呢?据介绍,本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

      当然,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年龄

      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

      2011年6月30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

      补缴费用

      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

      一次性补缴标准可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不超过1万元

      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某男,56周岁,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可向前一次补缴11年),之后继续按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问

      6月30日前足龄办完手续就能享受

      补缴后啥时能享受?

      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历年按时足额到账,计发办法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执行。此类人员不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不再进行新老办法对比。

      本次补缴人员如曾经过县以上政府劳动、人事等有权部门批准招收为国家正式职工,其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经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原始档案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认定后,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解读】

      简单地说,今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补缴资金到账后即可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能机构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从退休批准次月起,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

      费后,其基本养老待遇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执行。

      五问

      如何申请补缴?

      截止时间:12月31日

      此次补缴人员补缴手续的办理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即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补缴手续并领取待遇,补缴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证为准。

      此次补缴对象中一次性补缴15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中有领取老年居民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救济费的,从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停发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救济费。

      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补办。

      【解读】

      原行业统筹单位符合补缴条件的原“五七工”、“家属工”中,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补缴以及领取待遇手续;2011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办理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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