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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生育保险调整 生育医疗费补偿最高增幅950元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11-30 16:25

    ----------- 摘抄于网络新闻


      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宁波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的实施办法,我市参保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补偿定额标准有了大幅度提高。

      此外,我市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丈夫参保的“全职太太”也被纳入参保范围。

      生育医疗费补偿最高增幅950元

      调整后,职工生孩子的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明显提高。

      以前,宁波的生育保险实施医疗费用补偿定额标准是:顺产2750元,阴道助产术3500元,剖腹产4500元;引产术住院2200元,人工流产术门诊300元,人工流产术1700元。

      和原先实施办法相比,新办法的生育医疗手术不同项目在13.33%—108.33%范围内作了调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将得到更多实惠:顺产3700元,阴道助产术4350元,剖腹产5100元;引产术住院2800元,人工流产术门诊500元,人工流产术2300元。

      另外,职工做计划生育手术,比如女人流产、男人结扎等,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及结算定额标准也有相应的上调。

      生育津贴有了新算法

      基层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可能拿到的工资比平时上班时还要高。

      这次调整后,生育保险待遇的公平性得到了更好的体现。之前,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是以本人生育时的缴费基数来发放的。新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假的生育津贴将“本人”调整为“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前10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

      此外,不仅是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同样有假期津贴。这个假期津贴到底怎么算?这里有个公式,符合条件的职工不妨看看自己能拿多少津贴:

      本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前10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可享受的假期天数。

      “这对不少女职工而言是个好消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通常在一家用人单位,基层员工数量远多于中高层管理人员,取全部参保职工的平均值,对不少基层员工而言,得到的实惠可能比按个人缴纳标准要来得更多。

      享受条件:缴费满6个月改为10个月

      这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也有了相应的调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原规定将“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现根据浙江省政策修改为“满10个月”。

      “因为怀孕有较长的时间段,目前已怀孕但缴费时间不满10个月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也有过渡的政策保障。”该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新老政策衔接的合理性,新政规定从2012年10月起执行“履行缴费义务满10个月”的政策,2012年9月之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此外,我市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全职太太”也被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根据新实施办法,在2012年9月之前,宁波职工的全职太太,只要丈夫在单位里缴纳满6个月的生育保险,家庭又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即便妻子没有工作而要生孩子时,依然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定额标准,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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