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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政策上实现全覆盖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11-30 16:20

    ----------- 摘抄于网络新闻


           近日,人社部公布了新修改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在征收险种上,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无需缴费

      据了解,新《草案》影响最大的应该是,灵活就业人员以后也要实行“五险合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负责人黄东平说,按照目前的社会保险政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和生育保险则由单位缴纳,个人无需缴费。为此,工伤和生育保险一直只对用人单位征收,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无需缴纳工伤保险。

      据了解,与其他保险不同,工伤保险是即时参保即时享受待遇,如果没有参保,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就无法得到及时的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极易导致劳动者生活陷入困境。

      黄东平说,泰州市早在2008年就开始推行“工伤保险优先参保”政策,按照“全员参保、雇主缴费、定员定额、动态实名”的参保办法,由用人单位为在泰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泰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已经在政策上实现了“无缝隙覆盖”。

      单位须一次性缴纳6个月保险

      黄东平说,针对服务业、住宿业、商贸业等用人单位,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用工流动性较大的特点,泰州市在国内率先出台了“工伤保险优先参保”政策,即只要是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严格要求用人单位和雇主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按月统一缴纳工伤保险,并和其他正常就业劳动者享受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据介绍,泰州市社保部门根据泰州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确定这部分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6元的定额为参保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费用交纳周期为6个月一次。如6个月后该职工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单位要继续为其一次性再缴纳6个月的工伤保险费用,参保职工流动到新的用人单位,则由新单位续缴。

      据悉,截至上半年,泰州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73.82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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