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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扬州:退休没养老金,可向单位索赔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12-06 14:01

    ----------- 摘抄于网络新闻


           近日江苏《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下称《指导意见(二)》出台,对各市处理意见不统一、法律规定不明确、容易引起劳动争议的一些条款予以解释,其中对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计算基数的确定、未及时签约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

      记者昨天采访中了解到,随着《指导意见(二)》的出台,对于我市处理涉及上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起到了指导作用,一批典型的维权案件也将会有“着落”。本报记者也邀请专家梳理出这份指导意见中的几个亮点,并加以解读。

      亮点一

      说他“自动离职”,要有证据

      【意见】

      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的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

      小王在一家家电卖场做导购员,因为代人打卡考勤被公司口头辞退。

      小王到公司讲理时,却被拒绝进入卖场。最让小王生气的是,公司根本不承认小王在这家家电卖场工作过。于是,双方闹上了法庭。

      【解读】

      记者了解到,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职工主张自己是被单位口头辞退时,单位往往会“反咬一口”,称职工是自动离职的。双方各执一词,谁都拿不出确凿证据,那么到底谁来证明?

      “指导意见”就这一方面来说,法律肯定是站在保护劳动者这一边的。如果劳动者自动不来上班,单位应该加强用工管理,通知其上班,或作出相应处罚,如旷工应按违纪处理等。为此,“指导意见”明确,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亮点二

      一次性工伤保险进一步明确

      【意见】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对新伤和老伤合并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

      小孔是一家企业的机械维修师,2009年曾因操作不当,痛失一根手指。后来,小孔被评为相应的工伤等级,领取了补偿。去年,小孔在厂区工作时,被机械飞出的一根弹簧砸中腿部,公司私下给予了一些赔偿。

      今年10月初,小孔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再与他续约。离开了什么都没有的小孔觉得委屈。于是找到单位要求一次性补偿工伤待遇。可是单位不乐意了,说当初治疗的时候就补偿过了。

      【解读】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该如何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一直是劳动者和企业纠缠不清的问题。对此,“指导意见”要求,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对新伤和老伤合并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根据新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的“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

      亮点三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工龄也算赔偿

      【意见】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赔偿仲裁、诉讼期间工资损失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案例】

      老刘,生于1960年,自1995年入职于某水泥厂从事厂区卫生清洁工作,其在职期间该单位并未给其办理过社会保险,亦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与老刘签了一份劳动合同。

      今年10月,单位与老刘解除合同,理由为年纪较大,不宜承担重体力工作。《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算不算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之内,成了老刘与企业发生分歧的焦点。

      【解读】

      类似这样的争议不胜枚举,劳动者要赔偿,单位都认为应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计算,之前的不适用。为此,此次《意见》明确,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亮点四

      单位未给缴社保,可举证索赔

      【意见】

      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

      【案例】

      邰女士在一家工作20多年,退休后又继续工作将近5年。今年上半年,邰女士被现在单位辞退。之前工作的两家单位都未替邰女士缴纳养老保险。邰女士先后向两家索取相应的退休工资或者养老金,两家单位不承认邰女士的工作经历,但邰女士持有体检表或工资单等证据证明,她询问能否索赔?

      【解读】

      不少私营企业特别是一些民间作坊的老板,没有为员工参加社保的意识,导致部分劳动者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没法享受养老待遇。《指导意见(二)》出台后,类似案件有了着落,可以依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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