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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能否将年休假分解到每天半小时?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12-06 14:46

    ----------- 摘抄于网络新闻


          宗婷是一家公司的员工。近日她提出休年假时,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公司早在2011年初,即明确规定所有员工每天提前半小时下班,折抵当年年休假。为此,员工的实际休息时间为5.25天(应上班252天x0.5小时/天÷24小时/天),比可休的5天年休假还多出6小时(0.25天x24小时/天),她不应再提休假要求。

      事实上,公司将年休假分解到每天半小时的做法是非法的。一方面,年休假应当按“天”计算。《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从中可以看出,年休假的计量单位为“天”,并没有表明可以以小时来计算,也没有说明可以将“天”加以分解。“天”的标准时间是连续24小时,把5天年休假按每天半小时分解,明显不属于连续。即公司的做法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公司这样的规定对员工没有约束力。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第一条中已经明确其立法目的为:“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公司的做法虽在时间总量上有所保证,但客观上确已导致员工无法统筹安排、正常休假,年休假形同虚设,严重侵犯了宪法、劳动法所赋予员工的休息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也就意味着公司的该项规定从行为开始时起,便对所有员工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再一方面,员工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也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如果公司拒不更改,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除应责令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公司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你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本人均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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