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工伤保险出新规 个人免费享受工伤医疗康复
----------- 摘抄于网络新闻
今后,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按照工伤医疗康复规定实施医疗康复的,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再承担。这对于我市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待遇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有着重要意义。
今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工伤医疗康复工作,我市出台政策规定,工伤职工个人无需付费即可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另外,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前,须先进行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待伤情恢复稳定、医疗康复结束并经确认符合评残要求的,方可进入伤残等级评定程序。
工伤医疗康复需先申请
工伤医疗康复对象,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列入工伤医疗康复对象范围,到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住院治疗:
一是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或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二是旧伤复发,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三是其他符合工伤医疗康复介入标准的。
在申请工伤医疗康复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需先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提出住院工伤康复申请并填写“洛阳市工伤康复申请确认表”,并提供工伤认定书、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住院工伤职工经工伤医疗康复专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直接进入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实施康复。出院工伤职工申请材料齐全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受理并组织工伤医疗康复专家对工伤职工是否具有康复价值进行评估,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及时送达申请人和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
经确认的康复对象,可持“洛阳市工伤康复申请确认表”及相关资料及时到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办理工伤医疗康复住院手续。
工伤医疗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两类
我市工伤医疗康复主要包括医疗康复(含康复检查和康复辅助器具装配)和职业康复两类。对于康复期限,相关政策有明确规定:
利用临床诊疗和康复治疗的手段,改善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的医疗康复,短期一般为1个月至3个月,中期为4个月至6个月,长期不超过1年,具体时间由工伤康复机构在医疗康复的过程中,根据康复对象伤病情况在康复方案中确定。
在医疗康复的基础上,以提高康复对象劳动能力为目的的职业康复,康复期限为30天至6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天。
康复期间可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待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工伤医疗康复期间,职工还可享受一定的待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医疗康复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医疗康复计划尚未完成的,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至工伤医疗康复计划完成;工伤职工医疗康复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治疗项目和药品目录范围以及收费标准的医疗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工伤职工康复期间需安装辅助器具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由市社保局根据相关规定,将费用直接支付到市定点辅助配置机构,工伤职工个人不承担费用。
超标准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需要提醒市民注意的是,超过规定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以及未经批准到非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发生的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
工作人员介绍,基金不予支付的常见费用主要有:医疗康复期间所产生的生活用品费用、治疗非工伤疾病和非工伤康复的费用、超出政策规定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非定点康复机构发生的工伤康复费用、由医疗事故导致的费用以及其他违反工伤保险规定的费用等。
另外,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工伤医疗康复对象,其住院工伤医疗康复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