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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台区:白领过劳死单位规避执行 法官巧破难题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12-15 14:06

    ----------- 摘抄于网络新闻


         “这家公司欠了很多外债,更换了办公地点,早就联系不到了,我真是没想到还能拿到赔偿金,真是太感谢法官了!”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手中接过案款,赵女士激动地说道,“我提起诉讼,是为了给爱人一个交待,给他讨一个公道。他生前在这家公司工作了很多年,兢兢业业地为公司作出了那么多贡献。他离世后,用人单位不负责任的态度实在让我心寒。感谢人民法院给了我一个公正、满意的结果!”

          职场白领过劳死,用人单位推卸责任,家属维权胜诉

          2005年,赵女士的丈夫、四十岁的张先生在一家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拥有美满的家庭与一份令人羡慕的高薪工作。四月的一天,正在工作的赵女士却收到噩耗,称张先生在单位因突发心脏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他要召集员工开会,考虑到时间紧急他选择了爬楼梯而没有等电梯,之后被我们发现倒在了楼梯上”,张先生的同事这样告诉赵女士。

          张先生的离世对赵女士和儿子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赵女士每日以泪洗面,正面临升学的孩子也难以承受父亲突然去世的打击,直接影响了他的学业。据赵女士称,张先生生前经常参加体育锻炼,身体非常健康。但自从担任总经理助理后,工作压力不断增大,经常加班到很晚,或是半夜里突然接到通知被要求回公司处理业务。赵女士认为,正是这种高强度的劳动最终导致丈夫猝死在工作岗位上。赵女士得知,张先生生前,公司并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更令赵女士寒心的是,该公司其后甚至不承认与张先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带着悲痛,赵女士开始了自己的维权之路。2005年6月,她先向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后因该公司否认与张先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未能认定工伤。随后,赵女士因确认张先生与某物业公司劳动关系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并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终审判决。接着,赵女士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条例》、《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的规定,仲裁裁决书确认了某物业公司需向赵女士支付张先生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3376元、丧葬费2629元并按月支付张先生之子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1800元直至其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至此,赵女士的维权终于见到了一线曙光,然而当她要求某物业公司履行义务时,却遭到了该公司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拒绝。

          用人单位变老赖恶意规避执行,执行法官破解难题

          无奈之下,赵女士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立即开展工作,首先按照裁决书确定的地址寻找被执行人,却发现对方早已人去楼空。经过锲而不舍的多方调查,法官终于查找到了被执行人新办公场所,然而该办公场所并未悬挂任何与被执行人的单位名称相关的标识。“你们要找的这个单位已经被注销了,我们这里是另外一家公司,我是这里新录用的员工,和你们的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关系”,该办公场所的一位工作人员这样告诉法官,而在法官向这位工作人员核实身份并要求其配合法院调查时,这位工作人员既不肯出示身份证件也拒绝在法院的调查笔录上签字。面对这种复杂的情形,为了调查真实情况,执行法官又赶到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调取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看到工商档案上显示被执行人的经营状态为正常经营;细心的法官还对比了工商档案中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发现其就是那名谎称被执行人已经注销的工作人员。核实了情况后,法官再次赶到某物业公司的办公地点并要求法定代表人配合法院执行时,李某欲故伎重演,坚称自己与被执行人无任何关联。在看到法官出示的某物业公司的工商档案复印件时,李某终于无话可说,只得承认自己就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拒不签收法院依法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并拒绝如实申报财产。“我告诉你们,这个案件发生在2005年,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我,我们公司也马上就要变更名称了,这个判决我们一定不会履行的。”当承办法官向其讲明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会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时,李某仍旧态度蛮横,妄图逃避法院执行。  

          由于某物业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李某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间,通过执行法官的反复劝解,李某认识到某物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不应当恶意规避法院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自己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法院调查、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是错误的,李某最终作出了书面检查并主动履行了义务。赵女士终于领到了张先生的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和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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