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跳槽”易导致“一仆二主”纠纷
----------- 摘抄于网络新闻
年终岁末,许多不安于现状的职场中人拿完了年终奖后,纷纷开始寻找新的就业方向。近日,专家提醒,劳动合同还未解除之前,不要急于签订新约。劳动者“一仆二主”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的。一旦追究起责任,新“东家”将承担“连坐”责任。
另觅高薪忙“跳槽”
小王原是甲公司的产品质量检验员,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但是,甲公司效益不好,工资低不说,有时连奖金也发不出。于是,“跳槽”的念头在小王的脑海里生了根。前不久,机会总算来了。在一次招聘会中,乙公司的福利、待遇都十分符合小王的心意,并顺利地通过了各项考核。
几天后,小王向甲公司人事部口头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未获同意。小王不以为然,次日径直去乙公司上班,并与乙公司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乙公司不知小王身有旧约,为其办理了招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
新“东家”难免“连坐”
事隔不久,甲公司得知小王已被乙公司录用,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理由是乙公司与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小王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办理了招工录用手续,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乙公司深表委曲。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如果招用了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该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仲裁部门经过调查审理后认 为,根据《劳动法》第99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遂依法作出裁 决,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
雇佣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都应遵循一定的程序。按规定,劳动者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30天期满,用人单位必须在7天内为劳动者办理好退工手续。否则,一旦给求职者造成损失,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仲裁委员会也提醒用人单位:在招工录用职工时,首先应该弄清楚该职工的真实身份情况,不要盲目地招用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免得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常识
辞职的三种形式
辞职的形式包括3种。第一种是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主动提出不再续签,双方互相不必做任何补偿。一般公司会提前30天征询你本人是否续签的意见,员工应当照实答复是否续签。
第二种是员工主动辞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协商补偿方案,实现离职。
第三种是满足法定条件的无条件辞职。《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此外,没有交纳社会保险也可以作为无条件辞职的理由。
办理辞职手续后应当办理离职手续,原单位应当开具离职证明,通常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便向新单位表明与其他单位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否则可能给新单位造成法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