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09年伤残津贴标准提高10%
广东省2009年伤残津贴标准提高10%
2009年01月22日
日前,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2009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4号), 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待遇标准,平均增幅为10%,是历年来最大增幅,为广大工伤职工送来了春的温暖。
按照《通知》规定: 2008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2009年1月1日起伤残津贴标准提高10%,分两个部分增加:一是每人每月统一按照2008年统筹地区人均伤残津贴的5%增加;二是每人每月按照调整前本人每月伤残津贴的5%增加。
据了解,本次提高伤残津贴标准,是我省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着力改善和保障民生,解决人民群众最迫切、最实际、最困难问题的具体举措,也是我省开展服务农民工的南粤春暖行动重要举措之一。目前我省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约有12500名,其中90%是农民工,经过调整后,人均每年可增加约1400元的津贴,月均增加117元,可有效地帮助我省工伤职工,特别是相对比较困难的工伤农民工抵御金融危机带来的严酷寒冬。目前,全省各地正在抓紧制定实施方案,伤残津贴增发额将在方案出台后补发到位。
按照省政府的“南粤春暖行动”关于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工作部署,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农民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
◆ 与农民工工伤保险相关的政策和服务
——农民工离开职业病发生单位两年内被诊断为患职业病的,可在被诊断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工亡待遇最高限的60个月标准计发;
——允许工伤预防费补助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农民工进行预防性职业健康体检;
——深入实施工伤康复“关爱行动”,为因工受伤农民工提供优质康复服务,尽可能恢复劳动生活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