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所有农民工买工伤保险
----------- 摘抄于网络新闻
昨日,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联合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布《株洲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在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才能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这意味着,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所有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
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或比现在高出一倍
市人保局法制监察科工作人员介绍,《办法》实施后,株洲市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统一以工程项目为主体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以企业报送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花名册为准,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人员:施工现场所有农民工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从业人员。
根据《办法》,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按项目人工工资乘以建筑行业工伤保险费率0.9%计算,由施工企业在开工前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其中一般土建、装饰、安装、园林景观等工程人工工资为中标价(或合同价)的20%,市政、绿化工程人工工资为中标价(或合同价)的15%。对上年度工程项目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至0.8%;对连续两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至0.5%。
工作人员表示,株洲市将调高工伤保险缴费、待遇标准,新标准目前正在制定中,保险待遇或比现在高出一倍。
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按照《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领取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开工证明后,需在十五天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提交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申报表、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开工证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参保人员花名册。
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凭参保证明和缴费凭证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部门窗口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期限为中标书和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的施工期限,需要延期的工程项目,需要先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在工程项目参保有效期内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特大事故时,参保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发生一般事故时,参保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当日内报告。备案的主要内容为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详细经过、证明人、伤亡和就医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没有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及虚报、假报工伤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