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实现“病有所医”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 摘抄于网络新闻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个人、集体组织和政府等,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筹措)资金,形成医疗保险基金,在参保人因患病而就医诊疗时,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而化解和减少参保人因患病引起的经济风险的社会保险制度。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三项制度覆盖城乡全体居民。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此项法律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都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海门市人民政府海政发〔2010〕43号文件印发的《海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低于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以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缴费工资,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以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缴费工资。无法确定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
《海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还规定,自由职业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其实际劳动报酬为基数,按单位和个人的合计费率缴纳医疗保险费。自由职业者的实际劳动报酬低于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以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缴费工资。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海门市人民政府海政发〔2010〕88号文件印发的《海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具有海门镇、海门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无从业工作单位、无承包经营土地、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范围的全体城镇居民,包括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应当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本市境内各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也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统一筹集。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本市现行的制度安排,凡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本市城乡居民,均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