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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淀员工伤不起 劳动争议胜七成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2-01-05 16:16

    ----------- 摘抄于网络新闻


          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该院今年共审理劳动争议案近3000件,员工全部或者部分胜诉的超过了七成。

      胡嵩高法官称,从单位败诉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存在许多认识误区,导致无意间侵犯了职工的权益。

      误区一

      试用期可以随时让员工走人

      典型案例:今年1月,中关村某高科技公司与小张签订了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然而,双方履行合同不到两个月,公司决定撤销部分技术研发项目,小张被裁员。

      小张索要经济补偿,公司却认为小张在试用期之内,解雇无需补偿。小张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获得支持。

      法官解读: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被解聘的唯一理由是“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且此时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对试用员工并不是有“生杀大权”,没有权利在试用期内随意解聘员工。

      小张的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如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常见违法行为

      不签劳动合同,只签试用期协议

      支付工资标准低于转正后的80%

      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试用期过长

      对同一员工重复试用

      误区二

      员工自愿放弃则可以不缴社保

      典型案例:某电子有限公司招聘了外地员工小赵。小赵提出,自己是外地人,可以不要社会保险,公司便让小赵写了一份申请书,声明主动放弃参加保险。

      孰料,3个月后,劳动监察部门在例行检查时发现了问题,不但要求该公司整改,还必须为小赵补缴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

      法官解读:社会保险既是职工的权利也是义务,职工无权放弃;用人单位不但要缴纳社会保险费,还要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即使是将应该缴纳给社保部门的费用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能获得经济补偿。

      单位不缴社保常见理由

      档案不在本公司

      户口不在本地

      农民工不参加社会保险

      误区三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就是合法的

      典型案例: 小王研究生毕业后进入一家国企,户口也落在北京,但付出的代价是和公司签订了“服务期5年”的协议,如提前辞职,需每年支付2万元违约金。

      一年后小王跳槽,但面对8万元的违约金犯了难。

      法官解读:《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时,才可以约定服务期。像这种以落户为条件的服务期约定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由此可见,如果该案双方没有调解好,单位将会败诉。只有合法的约定才是有效的约定。

      单位规章中常见“错误”

      不管工龄多长年假一律五天

      休息日加班的视为正常上班,仅支付工资

      误区四

      资金周转困难可拖欠员工工资

      典型案例:今年5月,某网络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将本应5日发放的工资推迟到当月15日发。3个月后,公司又宣布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暂停发放工资。

      小杨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未获准许,遂提请仲裁,要求公司解约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官解读:单位确因经营困难,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付工资。除此以外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本案中,该网络公司主张因资金困难迟延发工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且其延期发工资没有征得工会同意,因此构成无故拖欠。劳动者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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