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不能“头痛医头 脚痛医脚”————中小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几点思考
----------- 摘抄于网络新闻
在当今劳动关系市场化、多元化、复杂化的背景下,劳动争议不能 “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只有针对企业的现实状况,以服务指导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为重点,以构建均衡互利的新型劳动关系为目标,转变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法,才能构建长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中小企业管理中的现状
社会的发展催生了越来越多的中小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已成为现代经济的主体之一。从总体上看,大部分中小型企业都有以人为本、效益为先的用工理念,可由于受到资金紧张、经营规模小、条件较差、员工流动大等的影响,企业内部普遍管理多于服务、处罚多于奖励、义务多于权利。企业内部管理的“缺陷”,成为绝大部分劳动争议的 “发源地”。
中小企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虽然引起劳资双方的高度关注,重视和谐劳动关系的企业越来越多,但新法实施后产生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费缴纳等事关劳动者利益的劳动争议也越来越多。
1.没有及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虽然对劳动合同签订的各种情形都作出了规定,但法律不可能解决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目前,有些企业还存在先订三个月试用期的情况;有的干脆以员工流动性太大为由,拖订或拒订劳动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会在合同中设立押金条款、隐性规避自身责任陷阱等。另外,还有一些因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一系列问题引起的纠纷。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一方面劳动者在追讨经济补偿等合法维权时缺少证据,另一方面劳动者在离开单位时出现大量要求发放“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
2.没有明确加班工作时间及加班费支付。虽然 《劳动合同法》对加班及加班费支付等问题再次做了强调,可有些企业为了达到自身利益,不经行政部门审批,变相制定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工时制,超时加班。还有部分企业在制度中根本不明确员工休假、节假日加班、休假期加班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内容,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报酬更是无从谈起。各种由于加班引起的矛盾,成为近年来劳动争议的新趋势。
3.没有缴纳或及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中的责任,强制企业要及时给员工缴纳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可有些企业因经营稳定性差、人员变动频繁等因素,不愿意为员工参保;有的干脆提出给员工高工资代替缴纳社会保险;有的甚至通过变更名称、重新注册等方式逃避缴费责任;有的在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只约定很低的基本工资,加班费和社会保险都按基本工资来核算;有的让员工出具 “自愿不缴社会保险”或 “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书面申请,试图以此规避法律风险。这些做法短期内确实为企业省下了不少成本,但更多的是埋下了劳动争议的种子。大部分员工在职时先忍着,一旦离职就会算总账,引发大量劳动争议。
做好中小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几点建议
北京市西城区人社局根据辖区机关事业单位多、企业总部多、中小企业多的特点,紧扣新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新诉求,以指导中小型企业完善管理、构建中小型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为重点,功夫下在平时,触角伸进企业,很好地促进了区域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1.明确重点,注重方式,加强人社法律法规宣传,从根本上预防劳动争议。结合日常工作,利用多种方式、调动各类资源,针对中小企业招工难、工人不好管理的情况,采取培训、座谈、免费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定期组织企业管理人员进行专项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企业规范用工的能力。
2.深入 “重灾企业”做好调查研究,掌握实情,从企业内部化解劳动争议。对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员工流动较频繁,具有鲜明行业特点的建筑、餐饮、物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劳动用工情况,一定要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对容易发生拖欠工资现象和群体事件的施工工地和建筑分包企业,应进行劳动争议重点排查。只有深入企业做好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用工情况抽样调查,全面掌握企业规模、工种、用工需求状况,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才能预防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出现 “不平等条约”,及时排查企业不稳定因素,帮助指导企业化解内部矛盾,减少企业劳动争议。
3.充分发挥社区劳保协管员及电子网络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做好劳动争议预警。劳保协管员生活在社区,熟悉辖区企业情况,能随时了解、发现、记录企业问题,实时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供情况。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同时,全面推行劳动保障电子网络三级管理系统,把劳动监察日常巡查中各项检查数据及时录入电子数据库。人工服务与电子网格系统相互结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劳动争议“预警器”。
4.创新劳动争议接访、调解模式,高效妥善化解劳动争议。劳动关系是人的关系,给劳动者搭建一个 “短距离、宽领域、高起点”的诉求平台是做好劳动争议调解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