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度劳动保障年审的通告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度
劳动保障年审的通告
穗劳社通告〔2009〕1号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暂行办法》(劳社部令[1999]1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暂行办法》(粤劳社[2001]79号)和《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粤府[1996]4号)规定,我市劳动保障机构定于2009年2月至7月,对全市用人单位(包括各区、县级市)进行2008年度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特通告如下:
一、材料报送审查时间
2009年2月至7月份为用人单位报送材料审查阶段。
二、用人单位年审时间
按《劳动保障年审登记证》编号尾数安排年审,编号尾数为:2的单位,请于当年2月份参加年审;3和0的单位,请于当年3月份参加年审;4和1的单位,请于当年4月份参加年审;5和8的单位,请于当年5月份参加年审;6和9的单位,请于当年6月份参加年审;7的单位,请于当年7月份参加年审。
三、用人单位年审机构的划分
(一)在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到市进行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二)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到区、县级市进行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三)在本市的省属驻穗单位(省直属及中央、部队所属及省控股的单位,只在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副证)年检)到市进行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副证)年检。
(四)新建用人单位,应自领取法人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到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办理劳动保障年审申报,核发《劳动保障年审登记证》;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在年审期间领取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本年度无需再进行年检。
(五)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按现行劳动保障管理隶属关系办理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四、资料领取和下载
请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全市相关年审经办机构办理年审、领取资料,或登陆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http//:www.gzlss.gov.cn)查阅劳动保障年审指南、下载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表,按要求备齐有关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审。
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全市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地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