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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救人时伤亡享工伤保险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3-08-14 10:02

    (黑龙江)救人时伤亡享工伤保险

     

    ————选自相关媒体网络的新闻报道,报道中的观点不代表劳律通顾问中心的观点

     

      黑龙江省江河湖泊众多,多为季节性河流,在开江和封江期险情易发多发。8月12日,黑龙江省首部保护水上人命安全和水域环境的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搜救人员没单位

      费用由政府支付

      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或死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放心保)的,按工伤保险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支付费用;没有用人单位的,由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

      救援可征个人财产

      如有损毁依法赔偿

      县以上人民政府为开展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可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现场搜寻救助行动;谎报险情或夸大水上险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应优先救助人命

      及时向中心报告

      水上搜寻救助应优先救助人命,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救助的权利。

      险情发生水域附近的船舶、浮动设施上人员获悉水上险情信息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告。

      漂流项目经营单位

      应配必要安全设备

      开展漂流、湿地游等水上旅游业务的经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

      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设置并公布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24小时值班。受气象、水情等客观条件限制,救助行动无法进行时,可暂停搜救。当暂时停止原因消除时,应立即恢复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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