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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从7月1日起实施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09-03-24 13:44

    《广州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从7月1日起实施
     
      参保人需要转院治疗的,转入医院起付标准高于转出医院的,参保人须在转入医院补交起付标准费用差额;低于转出医院的,不需另付起付标准费用。

      普通疾病费用超出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115%以上,同时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将不予清算相应的统筹费用。

      3月23日,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3月23日联合发布《广州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用财政手段紧盯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办法》将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按《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将随机抽取不少于5%(最低数量不少于10份)的病例进行抽检,一旦有违规费用,医保统筹基金将按比例扣除需支付的医疗费。

      转院治疗 起付线就高不就低

      《办法》规定,参保人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其起付标准费用按1次住院计算。转入医院起付标准高于转出医院的,参保人须在转入医院补交起付标准费用差额;低于转出医院的,不需另付起付标准费用。

      超标15% 小心统筹不支付

      《办法》规定,要核定普通疾病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其定额最高不超过普通疾病费用平均水平的120%,最低不低于普通疾病费用平均水平的70%。月度人次平均费用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统筹费用支付;高于标准的,超过部分暂不支付,留待年度末一并清算。特别是对于超出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115%以上,同时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将不予清算相应的统筹费用。

      在单病种结算中,未经参保人或其家属确认的超标准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经参保人或其家属确认的超标准费用,由参保人承担。

      赶病人出院 医院一点不合算

      《办法》规定,参保人在出院后15日内因同一疾病复发需再次住院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诊断,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前次住院符合出院标准、再次住院符合入院标准的,对定点医疗机构计算1个住院结算人次。

      参保人未达到出院标准而被安排出院,出院后15日内因同一疾病到同一定点医疗机构重复住院,对定点医疗机构不予计算住院结算人次,参保人本次住院费用并入上次住院费用一并计算。

      参保人未达到出院或转院标准而被安排出院或转院,转院或出院后15日内因同一疾病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扣除参保人前次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1个住院结算人次。

      定点医疗机构未按入院标准安排参保人住院,对定点医疗机构不计算住院结算人次,并扣除相应统筹费用。

      随机抽检 违规费用按比例扣

      对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申报结算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随机抽取不少于5%(最低数量不少于10份)的病例及其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发现违规费用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同期申报结算的全部统筹费用中,按违规费用占抽查病例总医疗费用的比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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