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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扩大 居家就业可参保职工养老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3-11-20 15:58

    四川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扩大 居家就业可参保职工养老

     

    ————选自相关媒体网络的新闻报道,报道中的观点不代表劳律通顾问中心的观点

     

      近日从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11月1日起,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改变农村户籍人员(非用人单位职工)不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惯例”,只要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在四川省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打个比方说,哪怕你是居家就业抑或全职太太,都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

      变化一 覆盖范围扩大

      居家就业可参保职工养老

      就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四川省人社厅及四川省财政厅已联合下发《通知》,而此次四川省养老保险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四川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说,覆盖范围扩大,一是让人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同时通过制度覆盖来增强参保者公平性。

      根据四川省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明年起,凡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在四川省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或从事灵活就业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解读

      打破“一个制度两个险种”

      四川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说,目前养老保险参保是“一个制度两个险种”,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二者之间“福利差距较大”,同时城乡居民也不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这次下发《通知》后,打破了农村户籍人员(非用人单位职工)不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惯例”,实现了制度公平,更加便民、利民。

      如何缴纳

      单位及职工逐年共同缴纳

      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在职人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及职工从参保之日起逐年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变化二 缴费基数下浮

      下限下降,减负不“断保”

      此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变化还体现在缴费基数的调整,接下来将对缴费基数下浮,减轻单位以及个人负担,不“断保”。

      解读

      降低中小微企业缴费压力

      从2014年1月1日起,参加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和个体人员的缴费基数下限有较大幅度下降,目前的下限是按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这次下浮缴费基数后,中小微企业的缴费压力会进一步降低,减轻用人单位负担避免断保。

    如何转移

      参保转移要一次性补清

      那么,之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要参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该如何转移?该负责人说,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时,除执行将来国家统一政策外,可按转移衔接时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也就是说,转移衔接要按最低标准一次性补清之前的年限缴费。

      变化三 丧葬补助金具体

      死亡支付待遇“具体”了

      值得关注的还有,《通知》对死亡支付待遇有了具体操作办法。在这之前,在职死亡人员都能领取丧葬补助金,而无单位的个体人员因无支付渠道,可以说什么都没有。自2011年后,死亡支付一直没有标准,这次四川省出台的是自己的办法,“今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四川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表示。

      解读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参加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如何支付

      按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

      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

      缴费年限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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