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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拟规定员工入职第二个月须缴存公积金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3-12-26 10:39

    中山拟规定员工入职第二个月须缴存公积金

     

    ————选自相关媒体网络的新闻报道,报道中的观点不代表劳律通顾问中心的观点

     

          新职工第二个月就该缴公积金;同一单位应统一缴存比例;单位不得降低缴存比例,除非员工同意……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公布《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员工入职第二个月缴存公积金

          《征求意见稿》完善了公积金缴存管理制度,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更有利于实际操作,保护职工利益。《征求意见稿》称,新录用的员工从劳动关系生效起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员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公积金。现实情况是,不少试用期的员工得不到平等对待,转正后单位才给缴公积金。

          根据《征求意见稿》,单位应该对员工平等对待,同一单位应统一缴存比例标准,特殊情况需采取多个缴存比例的,应经市公积金中心批准。职工个人缴纳的,不能低于单位缴纳的。为了防止单位少交公积金,侵犯员工权益。《征求意见稿》要求,缴存比例一旦确定,单位不得随意降低或缓交。若单位要降低缴存比例或缓交公积金,必须得到员工同意。单位必须持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文件及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资料(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

          有业内人士认为罚5万元力度太轻

          缴纳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现实中,不少企业为了压缩成本,并不愿意承担这部分支出。针对这种情况,《征求意见稿》称,未按照规定缴存标准缴存的,未按时为新增或调入职工缴存的,单位有义务补缴。

          单位不肯缴存公积金的,或者少缴的,员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举报。市公积金中心将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单位拒绝为职工设立公积金账户的,市公积金中心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这一处罚标准与现有法律规定保持一致。但有业界人士认为,5万元的罚款力度还是太轻,对企业没有震慑作用,违法成本太低,因为不少企业漏缴金额要远远超过5万元。

          ● 小贴士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4年1月19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发至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邮箱:adm in@ zszfgjj.gov.cn,电话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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