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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拒绝录用乙肝携带者被判赔3千元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09-08-03 17:30

            信息时报讯(记者 闫晓光 实习生 陈述) 一大学毕业生晏某因体检查出携带乙肝病毒,竟遭招聘银行拒绝录用,于是一纸诉状将这家银行告上法庭。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判令银行方赔偿晏某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据晏某起诉书上称,2009年2月20日,该银行通知晏某已被最终决定录用。同月21日,晏某做了入职体检,当该银行看到晏某体检报告中没有乙肝两对半的检查结果时,告知了晏某,晏某于2月27日补检了乙肝两对半。在看到晏某的体检报告显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后,银行人力资源部员工电话通知拒绝录取他。

    罗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晏某基于保护个人稳私的需要,未对乙肝两对半进行检查,其行为无不当。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银行要求其进行体检行为违反了规定,遂判决银行赔偿晏某体检费325元、通讯费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驳回晏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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