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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城乡居民可省内异地参加居保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4-03-25 14:26

     

    ————选自相关媒体网络的新闻报道,报道中的观点不代表劳律通顾问中心的观点

     

      日前,福建省人社厅、福建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福建省城乡居民在福建省内异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在福建省(不含厦门)推行本省城乡居民持居住证(或暂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通知》,福建省16-59周岁的城乡居民,在福建省内异地居住(不含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城镇)且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在户籍地参保的,可将保险关系转移至居住地。异地参保人员由居住地返回原户籍地的,也可自愿将保险关系转回原户籍地。

      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说,这项福建省内异地参保政策有利于促进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有利于推动福建省新型城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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