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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冒名发帖诋毁总经理被解雇-法院判决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09-09-14 14:10
             冒名发帖诋毁公司及领导被公司解雇,并不予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赵兴(化名)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解聘有理,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7年8月下旬,赵兴受聘于软件公司担任公司技术中心项目经理,2007年11月起,赵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为每月1.02万元。2008年4月,赵兴借用公司笔记本电脑期间,在某网站发布了一条留言,留言中赵兴自称是公司总经理,并称“我就是标准和法规,我说行就行。每月扣十几个员工的工资,算什么……”
      2009年2月16日,公司以赵兴假冒总经理名义散布诽谤、诋毁公司和公司领导的不当言论,使公司及公司领导形象受损,且消极怠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雇赵兴的处分。赵兴随后即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获部分支持。软件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到法院要求不支付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
      受理该案后,静安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30日起,赵兴曾借用公司笔记本电脑,经公司对该笔记本电脑进行鉴定,证明该电脑在赵兴使用期间,确实在网上以公司总经理的名义发布了有损公司形象的留言,违背劳动者的忠诚义务,符合软件公司规定的严重违纪的情形,公司解除与赵兴的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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