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平台:劳动法HR之友 微信号:laolvtong
分享到:
 
 
     
用户名:
密码:
 
  服务范围   more  
 
  行业新闻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新闻  

    劳动者非理性维权案为何大幅上升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09-10-12 14:34
    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劳动者非理性维权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记者近日从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获悉,近一年来,该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同比上升了约43%,因劳动者非理性维权而依法驳回其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的比例,超过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50%.
      非理性维权思维一
      “企业存亡与我何干”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劳动者非理性维权的一个典型思维就是:“企业存亡与我何干!”
      2008年,江苏省无锡市众多企业已经深受金融风暴的影响,张某所在的公司也已连续3个月发不出工资。张某与其他几名同事多次催促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但由于陷入经营困境,公司也十分无奈,希望他们再耐心等一等,并表示公司一定会如数支付。
      2008年年底,张某和其他6名同事走进法院,向公司追索总额达30余万元的劳动报酬。诉讼期间,公司表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支付全部劳动报酬,希望张某等体谅公司的难处,共渡难关。但张某等人始终态度坚决,并称:“讨要工资是我们的正当权利,公司倒不倒跟我们没关系!”最终,法院的调解未能成功,而由于内外的双重压力,该公司已经不堪重负,名存实亡。
      非理性维权思维二
      “赔我50万精神损失费”
      “我要求被告赔我50万元精神损失费。”在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中,原告黄强开出了这样的“天价”。
      黄强原本是无锡市一家公司的业务员,因为在收到客户钱款后未将70000余元归还公司,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当时,公司还向他送达了《无锡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
      3个月后,黄强申请劳动仲裁,因超过申诉时效,仲裁部门不予受理。于是他又诉至法院,要求“补付工资、支付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等共计11000余元,另外,再支付精神损失费50万元”。当法官庭后与其交流时,他表示:“这么大的企业,50万元算什么,劳动合同法不是保护我们劳动者的利益吗?这点要求都满足不了?”
      最终,由于黄强的仲裁申请超过时效期限,法院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非理性维权思维三
      无故不上班却要带薪休假费
      在激增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一些劳动者索要各种报酬的理由并不符合情理。办案法官对记者说。
      李菲是一家效益不错的企业职工。从去年4月起,她因公司工作强度大、制度相对严格,未去公司上班。公司按照管理制度的规定,向李菲送达了退工通知书,同时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并支付给她。
      李菲虽然拿到了补偿款,但觉得对她的补偿太少,于是以“带薪休假应支付工资报酬”为由,认为公司还应支付她80天的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将公司告上法庭。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是在2008年9月公布实施的,而李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在2008年5月,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李菲无权享受这笔特殊报酬。
      非理性维权思维四
      风险代理拒绝一切调解
      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一些律师所谓的“风险代理”也助长了劳动者非理性维权的风气。
      最近,王华为了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律师签了一份风险代理合同。律师一再承诺,只要王华起诉,其他的事情全部由他操办,如果胜诉则按20%的比例收取代理费。王华虽然觉得代理费有些高,但看过律师代写的诉状后便心安了———因为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0000余元,如果胜诉,自己所得也有16000元左右,于是他便欣然接受了。
      开庭前,律师提出不需要王华出庭,对于庭审中的多个调解方案,也一概予以拒绝。法官多次提出与原告本人进行沟通的想法,都没有结果。法院经过审查发现,多项加班费用公司早已按约支付,于是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仅支持了2000多元,除去代理费后,所得远低于王华的想象。
      法官剖析原因
      一些人对劳动法理解有偏差
      在认真梳理审判实践中的各种情形后,无锡市南长区法院法官钱荣根将非理性维权现象增多的原因归结为4个:劳动者缺乏与企业共渡难关的意识;部分劳动者对劳动法的理解有偏差;企业存在一定的管理疏漏;律师风险代理不利于纠纷解决。
      如何才能减少非理性维权?钱荣根给出了几个建议:首先,企业和劳动者都需要学法、懂法、合理用法。企业要依法管理,杜绝钻法律漏洞、侵犯劳动者权益等违法现象;劳动者也需要对诉讼风险、加班加点时间计算、能否适用经济补偿等概念形成正确的认识,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法院可以对企业恶意欠薪与经营困难导致欠薪的情况区别对待。如果企业确实因目前经济形势无法按时发放劳动者工资,法院应当起好桥梁作用,帮助企业稳定劳动者的情绪;另一方面,也可以允许企业对欠款分期支付,以缓解经济压力。

      钱荣根认为,在国际金融危机这样的大背景下,许多企业受到了冲击,而众多职工因顾及自身利益群起进行非理性维权,更使企业经营雪上加霜。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现在也是弱者,也需要保护,因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只有企业得以正常经营,职工的权益才能真正得以维护。

 
   
官方网站:
友情链接:
 
  首 页 本站介绍 本站动态 行业新闻 专家团队 服务范围 经典案例 法规查询 培训课程 下载专区 客户介绍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6-2017 by 劳律通法律顾问服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ICP:粤ICP备11043411号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金颖路金颖大厦1703室
本网站由: 巨腾网络 提供长期技术支持 企业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