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平台:劳动法HR之友 微信号:laolvtong
分享到:
 
 
     
用户名:
密码:
 
  服务范围   more  
 
  行业新闻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新闻  

    (广东)公布工伤赔偿标准 上班遇车祸也算工伤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4-07-16 11:55

     

    ————选自相关媒体网络的新闻报道,报道中的观点不代表劳律通顾问中心的观点

     

      受伤后能享受这种待遇,门槛很低:对很多工厂来讲,每月人均只需缴纳15元左右的费用,还不用员工自己交!

      工作中遭遇意外受伤、上班途中遭遇横祸……面对种种工伤,一些人只能自认倒霉,叹息命运不好,而越来越多的人工伤后享受到高质量的工伤补偿:既免费治疗、康复,又给伤残补助金,重度伤残员工每月还能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受伤后能享受这种待遇,门槛很低:对很多工厂来讲,每月人均只需缴纳15元左右的费用,还不用员工自己交!

      在广东,越来越多的人感受到工伤保险的好处,积极督促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为自己的劳动安全“保驾护航”。据介绍,参加工伤保险后,企业可以有效抵御风险,工伤者可获得医疗救治、工伤康复治疗,还能获得经济补偿。

      每月缴费15元左右 可获得充分保障

      参加工伤保险,每月仅交15元左右,还不用自己交钱,但很多人命运因此得以改变,受伤后生活仍可获得保障。

      东莞市某公司从2013年1月开始参加社会保险,参保人数125人,人月均缴费16.8元。该公司员工王××,于2014年3月4日下夜班后骑自行车返回出租屋,21时途经某路口时,被一辆大型客车撞倒,导致头部“重型颅脑损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负次要责任。4月2日,该公司到东莞市社保局申报工伤认定。经社保局调查核实,认为王××死亡事故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情形,于4月29日作出认定王××为工伤的决定。

      最后,由东莞市社保局对王××近亲属支付了全部因工死亡补偿:丧葬补助金1.28万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万元,并从2014年4月起按月支付王××的母亲余××供养亲属抚恤金630元,今后将按照东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由于该公司为王××参加了工伤保险,并不需要为此支付工亡补偿待遇,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该公司参加工伤保险仅15个月就遭遇了严重的工亡事故,累计缴纳了工伤保险费3.15万元,但其工亡职工王××一次性赔付就超过了55万元。如果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这些费用就全部要公司承担,对于一家仅有一百来人的小公司来说,将是一笔巨大的赔偿费用,如果是需长期救治的重伤职工,仅仅医疗费可能就有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事故处理完毕后,该工厂老总感慨:多亏了参加工伤保险,假如没参加工伤保险,一起车祸就能导致工厂倒闭。

      类似的事情还很多。江门某公司从2004年开始参加了工伤保险,人月均缴费不足10元。该公司司机陈××于2011年3月22日因工出车时,途经某工业区时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其头部、胸部严重受伤,被送到某医院救治,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

      经认定,陈××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一级伤残、一级生活护理等级。社保局为陈××办理了因工伤残退休手续,支付了工伤医疗(康复)费21.27万元、住院伙食补助0.65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2万元。目前,陈××每月可领取伤残津贴2340元、生活护理费1375元,今后每年将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陈××将终身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即使去世后,供养亲属仍可每月享受抚恤金。

      仅仅因为公司参加了工伤保险,每月公司人均缴纳不足10元钱,陈××受伤后,得到了及时的治疗,受伤后的生活也有了保障。

      企业不参保将要承担全部工伤赔偿

      任何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都应该为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费。2013年,全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平均为0.7%。

      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经查处需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将加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为逃避缴费义务、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应由用人单位补足待遇差额部分,确保工伤职工待遇权利不受损害。

      如果用人单位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当职工发生工伤,单位将要依法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费用,其赔偿标准与参保职工一样,不同之处在于工伤赔偿全部由单位负责而不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不幸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受伤职工,还要及时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伤认定,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30天内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首要环节。事故伤害发生30日内,用人单位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单位逾期申报,将要承担申请前的工伤待遇费用。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等。如果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确定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后,经调查核实,应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如需以司法机关、行政部门结论为认定依据的,在未作出有关结论期间,工伤认定时限将暂时中止。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应当在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鉴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等有关材料。劳鉴委应在受理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经鉴定,可以确定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伤残等级分10个等级,1级最重、10级最轻;生活护理等级分4个等级,1级最重、4级最轻。自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如果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劳鉴委申请复查鉴定。

      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结论、核定工伤待遇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结论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经行政复议仍不服的,也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自收到结论3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工伤调查,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工伤医疗费用不设封顶线

      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较多,可分为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因工伤残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

      大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承担大部分赔付责任,体现了分散企业工伤风险的宗旨,如1至4级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的全部待遇项目,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终结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少部分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单位分担部分赔付责任,要求其做好工伤预防、尽可能减少工伤事故,如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5至6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及终结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就近急救。疑似职业病的,应及时送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的,可以向所在市劳鉴委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在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医疗康复、职业康复,更好地恢复劳动生活功能。因医疗、康复条件所限需转外地医院治疗、康复的,应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其异地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

      在定点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目录范围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不设封顶线、符合规定目录的100%报销,辅助器具费在国内市场普及型支付标准内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标准、按天数计发。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每年调整提高,能更好地保障工伤人员基本生活。

      工伤保险知识小贴士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符合上述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官方网站:
友情链接:
 
  首 页 本站介绍 本站动态 行业新闻 专家团队 服务范围 经典案例 法规查询 培训课程 下载专区 客户介绍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6-2017 by 劳律通法律顾问服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ICP:粤ICP备11043411号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金颖路金颖大厦1703室
本网站由: 巨腾网络 提供长期技术支持 企业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