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规范管理方为上策
————选自相关媒体网络的新闻报道,报道中的观点不代表劳律通顾问中心的观点
考勤是维护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使员工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和劳动纪律的一项必要制度。但是,有些考勤制度管理不够规范和严密的用人单位,考勤环节却成为单位利益受损或管理失当的导火索。
打卡制度中的钻空子隐患
如今,电子设备广泛用于考勤管理中。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街道附近一家商场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比起传统的由人力资源部门记录考勤,打卡要方便很多,也减少了人力资源部门的部分工作量。它具有监控人员进出、查询、统计和防盗报警保安多种功能。”
但是,这样的方便却可能让管理者疏于防范。代打卡就是一种经常出现的钻空子行为。更让人担忧的是,犯罪分子也可能利用代打卡牟取不义之财。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了一宗利用离职员工厂牌“代打卡”骗取财物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董某是某知名公司的普通员工,先后收购该公司自动离职的7名员工的厂牌、工资关联银行卡,冒用这些员工厂牌打卡上班,骗领工资共计65970.98元人民币。
打卡可以代替,那么近年来被广泛使用的指纹识别打卡总不能出错了吧?不过,如果去淘宝搜一下,会出现一大堆指纹膜的卖家,而且都声称“保证效果、无效退款”。北京上地科技园区一家IT公司的员工小刘说:“指纹考勤机依靠激光扫描器识别指纹,关键点是指纹的清晰纹路,只要有铅笔、透明胶带,就可以用非常简单的办法破解指纹考勤机。”
现实中也有类似的案件。媒体报道了这样一起案件:小俊原先是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员工,这家公司考勤用的是指纹机。去年12月中旬,小俊让父亲戴着指纹套代自己去考勤了8天。小俊的行为被公司发现后,公司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考勤方式不能代替规范管理
现实中,也有仍旧使用传统记录考勤的公司,如果考勤管理不够严格规范,同样会被人利用。今年以来,内蒙古赤峰某矿业公司一个采区的副矿长张某发现,矿区在每月上报考勤表时,公司的财务人员对职工日常出勤、班组加班情况几乎不核实,只要自己在考勤表上一签字就可以了。如果在考勤表上虚报几个加班人数,那么公司就会给虚报的人员发高额加班费。张某于是找来与自己关系较好的工人兰某、李某商量,利用自己副矿长的身份,给二人虚报加班记录,二人获得的加班费自己留下30%,其余70%交给张某。后经警方调查发现,自2014年4月至案发,3人已经套取公司加班费6300余元。
综上几种情况和案例都可以归结为一点,就是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存在漏洞,比如财务人员从来不核实员工出勤情况,对于“代打卡”没有及时发现等。北京一所大型央企的法律顾问李顾问说:“无论考勤管理的具体方法或者硬件如何先进,都不能代替人力资源部门严格规范的管理。要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失,严格考勤是非常重要的,即使是打卡,人力资源部门也要进行监督。”
电子考勤证据效力有限
目前,电子证据已经越来越广泛地被应用到各类案件包括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中,但是它本身也有效力有限的时候,在关于考勤的争议中这一点更是表现突出。
廖女士是一家投资公司的业务员。从事这份工作两年后,公司以廖女士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与廖女士的劳动合同。公司在法庭上提交了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及廖女士的电子考勤记录。其中,前者规定“考勤统计以电子卡钟记录为准”;而公司提供的电子打卡记录显示,在公司认定廖女士旷工的那5天,她在公司没有出入公司记录。但廖女士否认了此考勤记录的真实性,提出公司完全可以篡改此电子考勤记录。法院认为,无法确认该记录的真实性,而公司提交不出其他证据,因此未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
李顾问说:“这样的电子证据的确无法证明廖女士是否旷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电子证据往往不能孤立使用,发生劳动争议时,就需要公司对电子考勤记录证据进行证明,也就是公司要提出其他佐证。也可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月度电子考勤信息,以及时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