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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州)将统一城乡居保 缴费4个月享全年待遇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4-08-07 11:32

     

    ————选自相关媒体网络的新闻报道,报道中的观点不代表劳律通顾问中心的观点

     

      
      [摘要]未成年人、非从业居民及老年居民在2014年8月31日前缴费的,从2014年9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2014年9月1日后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从2015年1月1日起,广州将开始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届时全市469万名城乡居民参保人的医保将统一以自然年度(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保险年度。而按照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广州市2013年城镇居民医保年度将于2014年8月31日结束。因此,214万名城镇居民参保人面临着4个月的“参保时间差”问题,如何解决?

      日前,广州市法制办公布并实施了《关于明确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相关问题。

      过渡期筹资标准:

      个人缴费为全年三分之一

      《通知》明确了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广州市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147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各级政府资助107元;非从业居民(不含在校学生)307元,其中个人缴费200元,各级政府资助107元;老年居民600元,其中个人缴费267元,各级政府资助333元。

      而广州市城镇居民医保筹资的现行标准是: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40元,其中个人缴费120元,各级政府资助320元;非从业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920元,其中个人缴费600元,各级政府资助320元;老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元,其中个人缴费800元,各级政府资助1000元。

      经过对比发现,过渡期内个人缴费部分基本为全年的三分之一。

      过渡期医保待遇:

      缴费4个月享全年待遇

      未成年人、非从业居民及老年居民在2014年8月31日前缴费的,从2014年9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2014年9月1日后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在校学生在2014年12月31日前缴费的,从2014年9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此外,过渡期内,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按2013城镇居民医保年度的规定标准执行。也就是说,在过渡期内,如果参保人个体在4个月内因疾病住院发生费用达到全年报销的最高限额,将按照2013城镇居民医保年度规定标准执行,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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