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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高温缩短工时不得降低工资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4-08-12 17:08

     

    ————选自相关媒体网络的新闻报道,报道中的观点不代表劳律通顾问中心的观点

     

      问:我是某建筑公司的员工,在室外施工。夏季,因连续高温,公司决定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时,当日工作时间缩短为5个小时;达到40℃以上时,停工。然而,我和工友们在领取上月工资时发现少了几百元。对此公司的解释是,工作时间减少了,工资只能按实际工作时间结算。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宋和平读者:

      为保证职工生命健康安全和企业生产安全,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该条第4款还特别指出:“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可见,在高温状态下停止工作或减少工时,是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和工资没有必然联系。你公司以“高温停工”为由降薪,是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侵犯,属于克扣工资。你可以根据劳动法第91条的规定,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补发所扣工资;逾期不补发的,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公司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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