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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出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细则——激励农民工等群体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4-09-11 11:01

     

    ————选自相关媒体网络的新闻报道,报道中的观点不代表劳律通顾问中心的观点

     

      日前,湖北省人社厅出台《关于湖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结合湖北实际提出9条细则,做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

      《意见》规定,参保人员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或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6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确认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并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选择延长缴费,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暂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后,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如果因办理衔接手续导致参保人员延迟领取待遇,其养老保险待遇从其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补发。

      《意见》明确了延长缴费办法,以引导、激励参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但不能通过补缴增加缴费年限。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以申请按照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费。

      《意见》明确,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延长缴费满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按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缴费基数按其一次性缴费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待遇标准,都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这样规定,可以激励农民工等群体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湖北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说。

      湖北省人社厅要求,无论本地是否属于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或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都应受理参保人员咨询,指导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据湖北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今年7月底,全省城乡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3472.9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1242.9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23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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