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将再取消一批职业资格——将来要建立清单式、目录式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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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律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取消
■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管理的取消
■自行设立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取消
■地方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取消
继今年6月份、8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研究,分两批取消58项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后,社会对职业资格制度的改革保持着强烈关注。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孙建立1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会上表示,今年11月将再取消一批职业资格,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修订国家职业分类大典
孙建立介绍未来将重点减少以下四个方面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一是没有法律法规设置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二是有法律法规设置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管理的,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三是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立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要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四是取消地方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
孙建立解释说,取消这些职业资格符合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和减少行政审批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取消这些职业资格降低了部分职业的就业门槛,减少准入限制,减轻了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的负担,释放了各类人才创新创造的活力。
孙建立介绍,今年11月份再取消一批职业资格,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将来要建立清单式、目录式的职业资格管理方式,纳入目录的职业资格可以开展相关认证活动。今后将修订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完善职业标准,健全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体系。并要做好取消职业资格后的善后工作,同时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学会有序承担水平评价职业资格认定的具体办法。
该减少要减少,该准入要准入
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司长张立新进一步介绍,我国从1994年开始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目前职业资格分为两类:一类是准入类职业资格,另一类是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准入类职业资格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国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不具有行政许可性质,是面向社会提供的人才评价服务。
国务院要求分批取消资格许可事项,这里所指的“资格许可事项”主要是指取消一些准入类职业资格。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目前掌握的原则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一律取消;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也要予以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纳入国家统一规划管理。
张立新说,取消职业资格,不是指取消所有职业资格,更不是指取消职业资格制度。职业资格制度作为人才评价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这项制度对于加强职业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就业创业能力,促进人员合理流动都具有积极意义。
张立新还表示,也要建立完善就业准入制度。目前,确有一些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应该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而无法实行就业准入,比如,锅炉设备操作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食品检验工等。针对这种情况,需加快制定出台《职业资格设置管理条例》。该减少的一定要减少,该准入的也要实行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