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市法院:职工未休年假 单位须补发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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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黄金周结束,度假回来,人们在感受拥堵的同时,再次想起带薪休假的话题。10月8日,从沈阳市法院获悉,一职工没休年假,离职后要求支付年假工资,获法院支持,法院判决单位须按日支付二倍工资。
告单位讨要补偿
小王在沈阳某公司从事客服外勤工作,从2008年开始工作到2013年被辞退,他一直没有休过年假。离职后,小王将单位告上法庭。
小王称,单位职工工作满1年,就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可是他工作6年都没休过年假。公司应给付他2009年至2013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小王还提交了工资证明,2009年、2010年平均工资为1500元,2011年平均工资为1700元。2012年未到公司上班,应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2013年平均工资为1300元。单位须支付他带薪年休假工资总计为4179元。
不休等于主动放弃
单位称,小王在入职期间并没有提出休年假的申请,是他主动放弃休年假,所以单位不用支付报酬。另外,他提出给予5年未休年假工资也不合理,他从2012年1月就不来上班了,怎么会有休年假的权利,正因为如此,公司于2013年3月将其辞退。
小王提出的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也不合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该年休假工资报酬已包含职工的日工资,故即使支付,也只能支付200%。
单位补发二倍工资
法院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同时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单位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该条例规定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不以劳动者是否申请休假为前提条件,因此单位应当支付休假工资。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本案中,小王于2008年4月入职,2009年4月工作满一年。因此,公司应给付小王2009年至2011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因其自2012年1月之后就不到公司上班,未履行劳动义务,故不应当享受2012、2013年带薪年休假的待遇。单位须按日支付二倍年休假工资:2009年、2010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为1379元(1500元÷21.75天×10天×2),2011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为782元(1700元÷21.75天×5天×2),共计2161元。
不让职工休假得不偿失
市法院民五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从诉讼情况看,只要未休假的职工提出工资补偿的主张,法院一般都会支持。
法官表示,带薪年休假实际上是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而非必须由劳动者提出申请才能启动。针对员工“有假未休”的情形,法规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按员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未休年假期间的日工资按员工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折算。其中,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单位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剔出加班费后)。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需要说明的是,带薪年假300%工资报酬中已包含了单位支付员工这几天的正常工作工资。因此,单位再多给员工200%的工资就可以了。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法官强调,单位不让职工休年假,将得不偿失。对于职工不申请年假、单位也不强制安排的这种情况,双方应该进行协商,单位要么安排职工补休,要么额外再支付二倍工资报酬。单位如果既不安排补休,也不支付报酬,则是违法的。